TG:扣押邮件、电报
赖建平律师,1995年5月开始律师执业,北京市律师协会面试考核考官,北京朝阳律协刑事业务研究会委员,现执业于泰和泰(北京)律师事务所,经律师专业水平评审委员会表决通过刑事律师的专业认证,专注于刑事业务,在30余年的律师职业生涯中,积累了丰富的办理刑事案件和经济案件的经验和技巧。
我国《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三条【扣押邮件、电报】规定,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、电报的时候,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,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、电报检交扣押。
我国宪法明确规定,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,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,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。规定扣押邮件、电报的批准和及时解除扣押程序,充分体现了我国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国家保护的宪法原则,也为侦查工作中扣押邮件、电报提供了法律规范。
本条共分两款。第一款是关于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、电报的程序的规定。根据本款规定,侦查人员为了查明案情,正确认定案件事实,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、电报的时候,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,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、电报检交扣押。这一规定有两层意思:(1)由于侦查的需要,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的邮件、电报有权通知邮电机关检交扣押。(2)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、电报必须经过法定程序,即经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。根据宪法原则,本款规定的“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、电报”必须是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的需要,即通过邮件或电报查明案情或查明犯罪人。因此,扣押的邮件、电报必须与案件有关,与本案无关的,不得扣押。犯罪嫌疑人的邮件、电报既包括他人发给犯罪嫌疑人的,也包括犯罪嫌疑人发给他人的。这里的“邮件”是指通过邮政企业寄递的信件、印刷品、邮包、汇款通知、报刊等。
第二款是关于解除扣押的规定。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保证邮电部门工作的正常进行,根据本款规定,对被扣押的邮件、电报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,应当即时通知邮电机关解除扣押。“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”主要是指邮件、电报所涉及的有关情况已经查清,该邮件、电报不作为证据使用,扣押的邮件、电报已失去继续扣押意义等情况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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赖建平律师,1995年5月执业,北京律协刑民交叉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委员,专注于刑事业务近30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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