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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G:借贷纠纷无借条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算证据么?

新闻 2025-08-21 04:39

  

借贷纠纷无借条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算证据么?

  王某与马某系初中同学,2017年12月至2018年2月期间,二人通过微信、支付宝发生多笔资金往来。其中微信互转合计4720元,支付宝平台王某向马某转账13000元,马某向王某转账1100元,经核算双方资金差额为11900元。2025年3月,王某通过微信向马某主张:“钱借给你好几年我可没见着你人”,马某回复称:“我现在直接没有钱,我凑凑月底之前给你5000”,王某追问:“剩下的怎么办”“还有近七千”,马某回应:“剩下的我跟你对账”。此后王某多次催讨欠款未果,遂向法院提起诉讼。

 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原被告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是否成立。法院经审理认为,马某与王某之间存在多笔转账记录,资金差额明确为11900元;结合双方微信聊天记录中马某同意先行支付5000元、剩余款项待对账的内容,足以认定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。因此,王某主张该11900元差额为借款的诉求具有事实依据,法院依法支持其要求马某偿还11900元借款的诉讼请求。

  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需以借贷双方达成合意为前提,借条等书面凭证是证明合意的直接证据。但在无借条的情况下,需依靠当事人陈述、转账凭证、证人证言等间接证据综合认定。若当事人陈述存在模糊或矛盾之处,且缺乏其他证据佐证,将难以确认借贷合意。

  实践中,民间借贷多发生于熟人之间,无借条时极易就借款金额、利息、用途等产生争议,且举证难度较大。本案中,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清晰反映了双方对欠款事实的确认,成为证明借贷合意及借款金额的关键证据。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十六条,无借条案件中,原告可凭转账凭证初步证明借贷关系;若被告提出抗辩并提供相应证据,原告需进一步举证,此时微信聊天记录、电话录音等能明确反映案件事实的证据,往往对裁判结果起到决定性作用。

  法官特别提醒,熟人之间借贷时应尽量签订书面协议,明确借款金额、期限、利息等关键信息;若未签订书面凭证,应注意留存聊天记录、转账备注、催款记录等电子证据,避免日后产生纠纷时举证不能。

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,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。这条明确了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成立时间,对于无借条的民间借贷,若能证明款项已经交付,就能认定借贷关系成立。

 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。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,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,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;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。无借条时,若双方对借款期限有争议,可据此确定还款期限。

  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,应当提供借据、收据、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。没有借条时,出借人可通过转账记录、聊天记录、录音等其他证据证明借贷关系。

  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的民间借贷诉讼,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,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。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,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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